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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被判赔

中国消费者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3月14日上午,未尽务经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到安其中一名4岁儿童玩娱乐项目时头部被刮伤,全保在当地消费者协会的障义帮助下获赔,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被判

据介绍,未尽务经2021年6月,到安吉林延吉市消费者时女士带着4岁的全保孩子在延吉市一家商场内的儿童娱乐馆游玩。在玩攀岩娱乐项目时,障义孩子头部被娱乐馆内的被判拼装螺丝刮伤,经医院诊治头部缝了4针。未尽务经事后,到安时女士要求经营者承担治疗费用并给予赔偿,全保双方协商未果。障义时女士便向延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被判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该协会根据时女士反映的情况,来到发生纠纷的儿童娱乐馆进行了现场查看、核实,确认娱乐馆内拼装螺丝确实存在安全隐患。该协会认为,经营者提出时女士作为家长没有尽到看护监管责任是不合理的,时女士没有看到场馆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攀岩娱乐附近也没有警示,经营者也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和误工、营养费5000元。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新闻与公共事务部主任谢婉余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十四五”规划明确要保障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基本权益,消协组织也要强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等特殊消费群体的保护力度。经营者应该积极承担社会义务,严格落实法律规定,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公平对待每一位消费者,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该儿童娱乐馆未严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时女士孩子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主动承担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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